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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次修改《婚姻法日期:2023-04-22 19:47:01

  lol赛事竞猜网址4月28日,与亿万中国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婚姻法再次做出修改。九届全国会第21次会议28号下午举行了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获得通过。婚姻法修正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会会议三次审议,根据全国会组员和全国人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这个草案交付本次会议表决。

  这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6章51条,是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九届全国会的立法规划,在听取了妇联、人民法院、民政、卫生等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社会公众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之后,由委员长会议提请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王胜明:1980年婚姻法是37条,新修改的婚姻法是51条。那么这次修改婚姻法坚持了198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新修改在什么地方呢?一个是修改原来有规定,但是规定比较原则,这次把它具体化,比如说有关夫妻财产制,有关离婚的标准等问题。另外是针对我国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这次修改通过的新的婚姻法做出的新规定涉及家庭暴力、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等多个方面。其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明确指出,对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家庭暴力作为可以离婚的一种情形,授予受害者提出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对于社会广为关注的重婚、包养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新的婚姻法在总则中,除了明确禁止重婚之外,还提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由此而导致的离婚,法律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在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基础上,新的婚姻法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并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而对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划分,更是针对具体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新婚姻法执行之前,中国所使用的是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经过20年的实践证明,这部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等婚姻制度都是正确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周循:从我处理的案子来看,以前到法院离婚的,主要是诸如像家庭暴力这样的案件,离婚比较多。现在由于人们对于情感质量的要求比较高,对于双方感情不是很融洽的这种夫妻来法院,友好分手的这一类的案件越来越多。

  在采访时记者了解到,周循工作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年来每年所审理的各类案件当中,离婚案占到一半以上,并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1980年婚姻法所制定的离婚规定较为笼统,所以给新形势下审判离婚案件带来了一定难度。法院工作人员认为,新婚姻法的出台将会增加今后工作的可操作性。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 董华:比如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因为以前对什么是无效婚姻这种情况,司法人员不好掌握,(现在有了明确规定)比如说属于重婚的,或者说是属于有血亲关系不能结婚的,或者是没有达到结婚婚龄的,这样就有了依据,就应该宣布它是无效婚姻。

  据了解,这次婚姻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在2000年1月修正草案全文公布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来函近4000件,大家对修改婚姻法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群众的建议涉及内容非常广,不仅为制定婚姻法提供了依据,也体现了人们对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婚姻法的普及工作。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自从1950年制定至今,共进行了两次修改。如果说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第一次明确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的家庭制度的线年对婚姻法所做的第一次修改,则主要是对法定婚龄和离婚的条件做出了具体地规定,当时确定的男22岁、女20岁的法定婚龄,在今天仍然适用。有关专家认为,这次修改通过的婚姻法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坚持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其中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等这些规定,都将对推动新时期中国人的婚姻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主持人:围绕婚姻法修改的相关问题,我们特别邀请来了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先生。胡主任,我们注意到自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开始在全国征求意见以后,一个多月就收到了4000多封群众的信函,可以说这是所有的法律修改草案中反馈最多的一次,那么据您的分析,就是说群众如此关注这个法的修改是为什么?

  胡康生:我想简单地一句话就是婚姻法涉及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如果具体讲就是它涉及到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怎么样能够更好地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怎么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怎么样能够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来推进两个文明建设。那么从社会上来讲,比如现在社会上比较关注的像“包二奶”的问题,“包二奶”大家反映,这个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挑战,是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另外是破坏了一种社会安定,也甚至破坏了计划生育。再比如像家庭暴力的问题,大家反映也比较多的,家庭暴力甚至矛盾激化以后,导致了一些恶性案件的增加,直接受害者都是一些妇女、儿童和老人。像这些问题不光是每个家庭、每个公民关心的问题,也是社会所关注的问题。所以这次婚姻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后,受到了人民群众广泛的关注,应该说参与人数也是最多的一次,提出修改意见也是最广泛的一次。

  胡康生:我想这句话还是很有见解的,因为婚姻法修正草案向人民群众公布以后,广泛征求意见,不仅是人民群众把自己对婚姻家庭的一些感受,通过来信反映一些修改意见,另外也是一个学习婚姻法的这么一个过程,这样他可以对婚姻法的一些规定了解得非常全面,也非常深刻,甚至提出修改意见。这样在婚姻法修改通过以后,便于老百姓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这部婚姻法,来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来更好维护社会的秩序。

  胡康生:应该说是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可以说是牵动着亿万群众的心,咱们收到的来信是一个侧面,比如刚才讲到收到来信4000多件,实际上通过报刊、杂志、网上,特别是网络,对婚姻法修改的建议和意见,更是不计其数。所以应该说是广泛的一种普法宣传、教育的过程。

  胡康生:就像我刚才提到的,比如讲关于重婚和社会上出现“包二奶”这类社会现象,这次根据人民群众来信的意见和会组员的审议意见,就感到像“包二奶”这类社会问题,它的形成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应该通过法律的、道德的、纪律的,还有教育、等多种办法来解决。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次在总则里面,除了在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外在法律责任里面,也增加规定了一方因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跟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胡康生:比如原来婚姻法修改草案里边,在公共财产里面规定了一项,就是除了工资收入以外,还有一项叫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后来有些来信就反映,说广大农村农民,他不是拿工资的,他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他也不是经营活动,这样应该把农民从事生产劳动的这些收入,也作为一种共同财产。所以在后来的修改稿里面,就体现了把原来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改为生产经营的收益。

  主持人:我们知道中国1980年的婚姻法只有37条,那么修改以后的婚姻法增加到了51条,而且对其中的有些条目,由原来笼统的做了非常具体地规定,比如说关于离婚的条件这一条,就做了非常详细的具体化规定。那么着重加强这方面的修改是出于什么考虑?

  胡康生:从原来的37条,现在经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后重新颁布的婚姻法增加到51条,那么着重是针对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来的20年,所发生的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一些规定。另外对有一些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也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比如讲夫妻财产制问题,原来夫妻财产大家都比较简单,家里过去就讲三大件,已经很了不起了,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现在可远远不止这些了,像这些,夫妻财产制上,就是原来简单规定夫妻关系存序期间,财产归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次分成三个方面,专门做出规定,第一个就是法定的财产制就是共同财产制;第二就是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制;第三允许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约定财产制。像这些便于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后,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需要。

  胡康生:增加的具体情形大体有这么几项,一项就是比如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第二项比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种比如一方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四项就是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经满两年的;最后还有一项,其他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一些情形。除了这个以外还有一项,就是现在在个别地方发生了,就是他的配偶下落不明,按照法定程序已经被宣告失踪了,在这种情况下,那么另一方就可以向法律提出请求,就是说因为一方已经被宣告失踪了,我请求离婚。像这种情况也应当属于可以离婚的情形。

  胡康生:有的讲是不是离婚会更难了?有的认为这样修改是不是可以放宽了离婚,因为有些人原来不知道有这个情况我可以去离婚,一看有这情况我就可以提离婚。所以实际上我们这个立法还是从实践当中来,尽量把法律有些规定的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就具体规定以后,从法律的一贯制来讲,并不是说要放宽离婚的条件,也不是说要收紧离婚的条件,我想我们从离婚的角度来讲,我们要贯彻两个原则,一个就是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离婚自由,同时我们也应当尽量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就是一定要掌握好这个度。有的人感到离婚以后,又重新找到了自己新的伴侣,组织了新的幸福家庭,也就是说人们所讲的告别死亡婚姻,建立新的幸福的婚姻。但是也有的草率的离婚,离婚以后转了一圈可能他又复婚了。所以看来总体讲,我们还是为了考虑到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我们想最好就是在恋爱的时候、结婚的时候,把这个配偶选择好,能够组成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主持人:围绕婚姻法的修改及新的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我们请来了两位专家,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女士。一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大文先生。欢迎二位到我们演播室接受我们采访。我们知道两位都是研究婚姻法的专家,而且一直参与了婚姻法的修改工作,那么新出台的婚姻法,你们认为这个新婚姻法,它新到底新在哪?

  巫昌祯:它依据宪法的精神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就是说我们家庭应该是什么样的?婚姻应该是什么样的,就是第四条补充了这个规定。第二点就是它强化了五项基本原则,特别是有针对性的补充了禁止性的条款,一个补充了婚外同居的禁止了,另外补偿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是两个禁止。第三,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一项空白,增加了法律的权威性。第四就是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充实了一些薄弱环节,对财产问题做了一些新的补充。第五就是设立了离婚赔偿制度、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地方,有遏制的作用。当然这里面对妇女的权益保障更全面了。这五点,我觉得婚姻法新就新在这五个方面,主要是这五个方面。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从国际方面来看,各国的婚姻法内容是不尽相同的,对离婚条件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比如说国外就规定如果有一方造成了过错的话,那么他的起诉权是受到限制的,那么起诉权属于谁呢?属于无过错的一方。而我们中国新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是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就可以提出离婚。比较一下中外,巫教授,这两种规定之间,您觉得它的区别是什么?

  巫昌祯:我刚才讲它是过错离婚法,有过错离婚的人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离婚的时候不但财产上有些限制,而且起诉权也受到限制。我们国家是无过错离婚法,双方都可以,不管有没有过错,婚姻不能维持了,感情破裂都可以提出离婚。

  杨大文:采取这种无过错的离婚原则,就是不把离婚作为惩罚有过错一方的手段,而是注重婚姻关系的客观方面,就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是说这婚姻实际上已经死亡了,就应当准予离婚。这种我觉得在当代各国比较起来,我们的离婚法还是比较先进的、比较进步,问题就在于过去的规定比较原则一些,可操作性比较差,这次通过婚姻法修正,就可以弥补这个缺陷。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就是在讨论这句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句话,也有人提出建议,说应该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这样作为离婚的条件。但是最后讨论来讨论去,还是确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夫妻关系、夫妻感情之间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最后确定了夫妻感情呢?巫教授。

  巫昌祯:第一点就是感情是主观世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不管感情,管行为,是行为规则。所以不属于法律调整对象,这是第一。第二,感情破裂不能涵盖离婚的全部,有的不是因为感情破裂,因为生病、失踪,客观原因、性格问题,不是感情问题。所以用感情破裂不能够涵盖全部的离婚情况,这是第二。第三,从国外的一些法律来看,我们所看到的婚姻家庭法也好,都是用婚姻关系破裂。所以从国际上说,他们这样定还是有道理的,因为法律是行为规范,所以应该从行为考虑,从婚姻关系考虑,关系不能维持了,可以离婚,感情它主要还是感情,婚姻关系破裂和感情破裂不是对立的,是包含在内的,所以它的外围比它宽,所以我们觉得还是用婚姻关系破裂或者夫妻关系破裂,更为科学、更为合理。为什么没改呢?理由是两条,一个是改动了这类问题以后,引起了一些不同的反映,一种认为离婚容易了,分居住,硬着头皮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了;一种认为离婚难了。还要分居两年才(可以),所以对分居两年就有两种理解。所以大家理解不同,怕引起混乱,所以暂时先维持现状,先不改,因为婚姻法刚才说了,是过渡性的,以后还要进一步完善。

  杨大文:这次不改,我觉得也无防。我们力求把夫妻感情状况看成是一种夫妻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状况,不要把它解释成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感情状况。所以我觉得夫妻感情确认破不破裂,要从夫妻双方的关系来全面考察,我过去接触过离婚的个案,原告比如说我和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了,被告说你说破裂了,我对你还很有感情,没有破裂,这样就是把感情作为一方主观的一种感受或者一种估量,实际上如果不改用语,我觉得应当把离婚法定理由中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解释为存在于双方之间的一种感情状态,不能从单方去加以解释。

  巫昌祯:这一条规定的确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我们说这条规定在道德上是个倡导,倡导大家应该这样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应该忠实、应该互相敬老爱幼,这是一个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在法律上是一种宣言,我们法律宣言的文章这类条文很多的,这种条文在国外相当多,我查了一下,已经有9个国家有这个规定,瑞士、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德国、日本、意大利都有,我们国家的香港、澳门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是很重要的,很强调这一点。所以它在道德上是一种倡导,如果不重视怎么办?有人问了,不重视不就不好操作了吗?不重视情况有不同层次,如果是非常轻微,偶尔犯了一些失误、错,那就用道德来处理,如果到了一定程度,比如形成了婚外同居了,就要负民事责任;再严重了,触犯了刑律了,重婚了,就要判刑。这就是层次分开了,有层次地负相应的责任,这本身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结合点,也体现了我们所说的,依法治国,依德治国,该用道德解决用道德解决,该用法律解决用法律解决,两者结合,相辅相成, 我觉得这点体现得比较突出。